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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行业政策与法规】《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管理暂行办法》

时间:2009-11-20 发布者:管理员 浏览次数:3003

(三)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;

(四)地方配套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;

(五)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。

第十一条 示范推广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按属地原则,经当地财政、科技部门审核后,报省级财政和科技部门。

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和科技部门对企业资金申请报告复核后,分别于每年3月30日、8月3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、科技部(见附表四)。

第十三条 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,核定具体补助金额,并按规定下达预算,拨付补助资金。

第六章  资金监督管理

示范推广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。对弄虚作假、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,将扣回补助资金,并取消示范推广单位的资格。

第十五条 示范推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,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、形式截留、挪用。对违反规定的,将依照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27号)等有关规定,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。

第七章  附 则

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、科技部负责解释。

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